近日,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处置一起袭警案件,对行为人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;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依据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案情回顾
10月5日凌晨3时许,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草场街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,有人拿走其手机、钥匙等物品后不归还,现场发生争执,请求民警处理。接警后,该所值班民警席鸿元带领辅警丁博伟、马亚东立刻前往现场处置。
经了解,蒋某某和朱某某二者系情侣关系,当日两人喝酒后,朱某某将蒋某某的手机、钥匙等物品遗落在家中无法归还,两人发生口角并报警。民辅警立即进行调解,告知正确的处理途径和解决方案,但蒋某某情绪异常激动,民警一边安抚一边耐心对双方进行调解,在民辅警的努力下,双方均已冷静。
辱骂
事后,民辅警处理完警情准备返回时,朱某某因饮酒“上头”,突然将矛头指向处警民辅警,言语辱骂处警人员,对民辅警恶语相向,不断上前挑衅,在多次劝说警告无果后,民辅警遂依法对其进行强制传唤。
阻挠
面对执法对象的语言侮辱和挑衅,处警民辅警沉着应对、保持理性,始终依法依规文明执法,但朱某某变本加厉,拒绝配合,动手将民警警衔拽落,蒋某某也肆意拽拉执法人员,阻挠民辅警离开。
抗拒
蒋、朱二人推搡拉扯民辅警,场面混乱,民辅警立刻依法控制现场,将朱某某、蒋某某两人带上警车返回派出所。途中蒋某某借着酒劲在警车内多次撕扯民警警服,并试图抢夺执法记录仪无果后将执法记录仪打落在地。
到达草场街派出所办案区门口后,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调查,趁民警不备突然袭警,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砸在民警的头上,并抢夺民警随身携带的警械(警棍),造成民警席鸿元左手小拇指骨裂,民辅警迅速将其控制,安全带入办案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并开展下一步工作。
辱警袭警,“零容忍”!
经过调查取证,朱某某辱骂警察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依法对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;蒋某某推搡处警民辅警,打落执法记录仪、抢夺警械过程中致民警受伤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罪,兰州市公安城关分局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图片来源:“兰州公安城关分局”公众号
什么是“袭警”行为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【妨害公务罪】: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【袭警罪】: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使用枪支、管制刀具,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,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《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》规定,实施撕咬、踢打、抱摔、投掷等,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;实施打砸、毁坏、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、警械等警用装备,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属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。同时规定,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酒后犯法,是否应负刑事责任?
应当承担。人的个体酒量差异较大,有些人酒量惊人,喝酒如灌凉白开,有些人则是“一杯就倒”,导致醉酒程度难以判断,酒后自我控制能力无法用一个科学客观的标准去统一鉴定。因此,如果醉酒成为免责、减责的理由,则不可避免存在有心人士故意让自己陷入“醉酒”状态去实施犯罪的可能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“醉酒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”即具备相应刑事责任的人,对自己的行为应有充分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,对醉酒行为后果也应有充分的预见性,因此,应当对自己的酒后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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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韩淼宇
审核:王世洋